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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會三讀通過「科技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, 政府補助 或委託的科技研發採購大鬆綁,未來受政府補助或委託的科技研發,無論採購金額大小,一律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限制;但有締結條約、協定而另有規定者除外,應依條約或協定辦理。
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草案,大幅放寬規定,不但將公立學校、研究機構、公營事業納入保障範圍;未來凡屬受政府補助或委託的科技研發,無論採購 金額大小,將一律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的限制。 由於科技研究具變動性、進步性、時效性與不可預測性,先進國家多不以一般採購方式規範;同時台灣科技基本法原僅適用法人、團體,卻無法涵蓋執行政府科技發 展計畫的公部門研發單位,例如公立大學院校、研究機構等,對於政府、學術界的科技研發造成競爭弱勢。
根據統計,國科會九十一年度核定專題 研究計畫 預算總金額為一百二十一億餘元,其中核定由公部門單位研究的金額約八十九億餘元,占約七三.六四%,
可見公部門研發單位在現行科學研究補助上,舉足輕重;而政府研發單位的科技研發如經濟部的 科專計畫 研發成果,最後是移轉給民間或者與民營企業共同研發。 因此科技基本法此次修正內容,政府補助或委託的科技研發採購蚍排除政府採購法規範,業界很重視。
(摘自:科專計畫、 補助計畫 、政府補助資訊網)
參考文獻:
1跨世界刺繡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
2「文化創意產業」發展計畫
3創意台灣—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行動計畫
資料來源:全球華文行銷知識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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