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的:
因應我國產業發展環境轉型,商業服務業已成為目前國家經濟發展的重心,為肯定商業研究發展之重要性,提高服務之附加價值,重塑對服務價值之認定,依 據「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」,以部份補助的方式鼓勵商業服務業業者投入新服務商 品、新經營模式、新行銷模式或新商業應用技術(四新)之研發及創新,引導業者積極從 事國內、外商業據點之佈建、展銷通路之整合與開拓、顧客服務系統之維運、自有品牌 之建立,以及跨國體系之營運等之創新活動,以協助服務業提升創新能力、服務產值、開創新局及國際競爭力。
申請適用範圍:
補助業者從事新服務商品、新經營模式、新行銷模式或新商業應用技術之研發,其水準須超越目前同業所提供之水準。
申請資格:
國內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,但不含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。
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, 且公司淨值(股東權益)為正值。
須從事批發、零售、物流、餐飲、電子商務、廣告、商業設計、商業連鎖加盟服務或其相關之業務。
每1公司每梯次以申請1類且1案為限,每年以補助1案,且3年內累計不超過2案為原則。前項所稱3年內,係自2011年起核列。
前一年度計畫執行經減價驗收結案者,本年度不得再行提案本計畫。
各補助類別申請對象:
概念規劃:限單一企業申請,且須委託單一諮詢輔導單位(註 1)協助研提計畫。
創新研發:限單一企業申請。
研發聯盟:至少3家企業共同申請,但另聯合大專院校、法人或國內、外機 構等單位,惟以1家為限。主導公司須從事批發、零售、物流、餐飲、電子 商務、廣告、商業設計、商業連鎖加盟服務或其相關之業務,聯盟公司則 不在此限。每1公司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計畫為原則。
加值應用: 限單一企業申請, 且須曾獲經濟部相關研發計畫補助( 註 2),並完成結案者。
補助經費規定:
政府補助 款之上限,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50%,且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應小於公司實收資本額(亦即補助款≦自籌款≦實收資本額)。
概念規劃:每案全程補助上限為新台幣 15萬元。
創新研發:每案全程補助上限為新台幣200萬元。
研發聯盟:每案全程補助上限為新台幣2,000萬元,每年度補助上限為新台幣1,000萬元整。主導公司每年度上限為新台幣250萬元,聯盟公司每年度上限 為新台幣200萬元。
加值應用:每案全程補助上限為新台幣500萬元,每年度補助上限為新台幣250萬元。
註1:「諮詢輔導單位」係指中華民國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專院校、經濟部管轄之39家財團法人機構及通過經濟部工業局技術服務能量登錄合格之機 構等單位,並應依申請公司需求,配合協助研提計畫書。(經濟部工業局技術服務能量登錄網站h t t p : / / w w w . t w t m .com.tw/能量登錄申請/能量登錄合格業 者)。
註2 : 「曾獲經濟部相關研發計畫」係指曾獲得下列計畫之補助, 如: A.新傳四-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( C I T D ) 、B .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( SBIR )PhaseⅡ、C.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(SIIR)原:協助服務業創新研究發 展計畫(ASSTD),但不包含概念規劃類別D.其他研發計畫(請說明計畫類型, 如:技術處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、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、工業局主導性 新產品開發計畫)。
參考文獻:
1經濟部強化中小企業資金融通措施-融資及補助篇
2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 補助計畫
3協助企業運用政府研發專案補助資源
資料來源:全球台商服務網